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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起,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填报又有新规啦!
因此,在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承前例,如果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史玉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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